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光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纯,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章云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光策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光策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光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光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石光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焕春
审判员 刘乾华
审判员 吴如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尹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