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跃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栓凤、王瑜(实习),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魏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跃广诉被告魏国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跃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栓凤、王瑜,被告魏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跃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豫G×××××新能源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2、轿车折旧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豫G×××××新能源轿车借给朋友余德洪使用,被告因与余德洪有债务争议,2020年6月5日被告将该车无故占有,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魏国胜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没有原告要的车。

本院查明

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一下事实:2020年5月8日,被告从余XX厂里将原告名下的豫G×××××小型轿车开走占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豫G×××××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借故占有该车辆,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原告诉求被告返还车辆,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其他所诉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豫G×××××小型轿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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