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演山村新刘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WJ6QGXU。
经营者:刘国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谭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X。
审理经过
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与被告谭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江区金永耀门业加工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