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厚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马敬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
被告: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
审理经过
原告刘厚成与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厚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厚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厚成撤回对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80元,减半收取计36140元,由原告刘厚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