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2对原告李雍、李伟与被告陈中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01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川101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11行中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3,920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