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立家,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杨学敏,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立家与被告杨学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立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立家诉称,2019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为徐烽的房屋(门面房)装修,于2019年4月26日竣工,徐烽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原告、被告及徐烽三方约定后续款项均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5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于2020年6、7、8、9、10月分别向原告支付5000元、2000元、5000元、2000元、3000元,尚欠8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余款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学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装修店面,店面位于苏州市××区盛泽镇月星家居广场,2018年4月,原告装修完毕并将店面交付使用。2019年11月8日,原告和被告、徐烽三人进行对账,确认由被告付25000元,由徐烽付5000元,之后三方再无纠葛。三方在字据上签名予以确认;2020年3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25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付清。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付5000元、7月15日付了2000元,8月14日付了5000元,9月16日付了2000元,10月16日付了3000元,合计支付给原告17000元,尚余8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致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证明、欠条及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被告欠款事实清楚,拖欠不付是欠理的。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学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立家欠款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