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俊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辉,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俊强与被告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4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煤矸石,因被告暂无资金支付货款119485元,被告与原告协商等被告筹措资金之后再支付该货款。2019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上述债务关系:截止2019年1月21日,还欠下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捌拾伍(119485元),上有被告刘林签名。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林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俊强经营建材炉渣生意,2018年,被告刘林从原告陈俊强处先后多次购买煤矸石。后双方进行结算,刘林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条据一张,载明:“以上总债截止2019年1月21日还下欠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整(119485.00)刘林2019.1.21”。后陈俊强向刘林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陈俊强与刘林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陈俊强提交的具有欠款内容的条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交易数额等综合考量,能够证明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双方为陈俊强与刘林。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陈俊强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刘林应当按约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故陈俊强要求刘林支付其货款11948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俊强货款119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刘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彦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