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骆俊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牛双龙与被执行人骆俊成,黄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双龙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532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03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7532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丽所有的昌吉市51区2丘33栋3-401室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006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