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李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