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玉英,女,****年**月**日出生,蒙古 族,农民,住凌源市刀尔登镇头道河子村。 被执行人:魏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凌源市三道河子乡三道河子村。 被执行人:李国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凌源市三道河子乡三道河子村。 被执行人:凌源市华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 子乡三道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魏春华,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玉英与被执行人魏春华、李国芹、凌源市华晨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7641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刘宏伟 执 行 员  韩永海 助理执行员  白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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