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淳,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破产管理人: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缨,广东茗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475D。
法定代表人:胡某1。
第三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1U。
法定代表人:曲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女,该银行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成诉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4.8元(原告杨文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102元,由原告杨文成负担,多预交的12102.8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