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非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被告:王召宇,男,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非凡与被告王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同村,从小认识是朋友关系,从2019年8月起陆续借钱给被告六万六千五百元。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陆续还款两万三千元,剩余四万四千五百元没有归还,原告与被告家人联系,被告家人说不管此事,然后就与被告失去联系。此借款为原告网贷借款于被告,期间网贷产生一切利息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还原告剩余欠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被告没有下落,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非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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