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执行人:庞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执行人:赵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淑华与被执行人庞忠明、赵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庞忠明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丁香花园小区3号楼东数第一户房产(建筑面积341.535平方米)。现因2018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庞忠明用该房产抵顶全部案件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庞忠明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丁香花园小区3号楼东数第一户房产(建筑面积341.535平方米)的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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