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津县荣春木器加工处,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靳庄村。
经营者:于荣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顺德鼎汇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龙首沿江路12号。
经营者:朱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朱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津县荣春木器加工处与被告佛山市顺德鼎汇贸易商行、朱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宁津县荣春木器加工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宁津县荣春木器加工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