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生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小学文化,住景泰县,务工人员。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未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生珓犯遗弃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渭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张生珓与胡某同居后怀孕,胡某得知张生珓怀孕后不知去向。2018年8月26日,张生珓在芳草村自家玉米地内生育一男婴并藏在自家厕所内。因无力抚养,2018年8月28日上午,张生珓将男婴包在黑色裤子内并装入一装白酒用的手提袋,从芳草村乘车到达景泰县城。12时许,张生珓步行至景泰县石城巷小区,将男婴遗弃在该小区7号楼4单元3层楼道门厅后,欲让他人捡去后抚养,16时许张生珓独自离开现场。当晚20时许陈某等人发现弃婴并打电话报警,次日9时30分许该弃婴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弃婴住院病历、照片,证人陈某、王某1、安某、闫某、张某1、王某2、张某2、胡某等人证言,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病理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图文报告书、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物证)字(2021)38号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生珓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生珓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张生珓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上述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生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意见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张生珓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生珓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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