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鲍长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请人:青岛侨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70号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WRW56F。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辉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鲍长君驾驶的青岛侨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U××××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4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鲍长君驾驶的青岛侨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U××××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岚山区华日停车场,保全价值40000元。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郭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心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邹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