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环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64538858Q。

法定代表人:于星友,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云波与被申请人青岛环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字(2020)第6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5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辅助系统向被执行人青岛环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星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环隆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已被多次冻结。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UD××××、鲁UD××××、鲁B3××××、鲁B2××××牌号汽车3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如需继续查封,权利人应于到期7天前递交书面申请),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未能处置。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财产。

3、线下调查情况:经走访附近村民,反映其对外负债很多,且欠工人工资未发,人数达几十人,经营基本停滞。无人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综上,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0.00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于云波邮寄送达终本告知书,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批文(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字(2020)第6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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