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香榭里舍小区附属用房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张海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经理。
被告:丁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