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林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林大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丽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长军、林大干的房地产和账户存款共计价值1975676元。申请人谭丽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1520883900558475059保险金额人民币1975676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长军、林大干的财产,价值为1975676元。即查封被申请人林长军名下座落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二路房产证为屯房权证屯字第0568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屯国用(2005)第13-00025号的房地产和座落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二路东侧(后面)房产证为屯房权证屯字第135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屯国用(2005)第13-00156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各为3年;冻结被申请人林长军在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和林大干在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分别为6214586489802029064、6210366498000664766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各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丽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英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