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耿春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燕子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春信、李建荣因与被上诉人燕子保、常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耿春信、李建荣上诉称,其二人户籍地虽然在安徽省阜南县,但长期在东莞市××街镇生活,其二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街镇。案涉借款的收款账户开户行是东莞市××街镇,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东莞市××街镇。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燕子保、常文艳,其二人的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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