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方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黄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方华诉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芳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李方华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2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黄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黄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下落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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