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x,农民。 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峪道河镇(原化工厂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罗x,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x申请执行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2.4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11元申请执行费398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xxx)。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