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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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负责人:于胜,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光,客户经理。
被告:索拉热,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与被告索拉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