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2309105876,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春斌,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查干屯格184团。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勒泰农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贾春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诉称 阿勒泰农商银行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金融借款关系衍生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时主要合同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从属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019年3月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承包涉案土地,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土地位于第十师一八四团,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本案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应继续适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常 亚 南
书 记 员 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