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黄龙县,系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107140217。
被告:陕西艺鑫一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于晓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于晓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37108XXXX412307615。
审理经过
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艺鑫一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晓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
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龙县国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