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马春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超与被告马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超的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