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与原告杨某1是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际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原告杨某1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802MA4L285LXL,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社区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董博。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荣,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医院医务科科长,系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医院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收到原告杨某1的撤诉申请书,原告杨某1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医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民族骨伤医院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格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