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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