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