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桂其,男,****年**月**日出生,住阿拉尔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桂其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务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桂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冯桂其欲出售其位于阿拉尔市十团××号地的采摘下的19400.1公斤棉花,当晚其找来新29B××××、新29B××××两辆拖拉机赶到该号地边,先将拖拉机司机支走,然后使用抓花机将大量沙土与棉花进行搅拌后装入两辆拖拉机车斗,并将未搅拌的棉花覆盖车头上。次日早上,其将两拖拉机棉花运至新疆蓝泊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称重40400公斤,以6.5元/公斤价格出售,获得棉花款262600元。被告人冯桂其共骗得人民币136499.35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日,被告人冯桂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桂其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磅单等书证;证人冉某平、冉某斌、何某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桂其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桂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棉花中掺杂出售,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6499.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桂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