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乐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姚丙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滕乐园诉被告姚丙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乐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丙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滕乐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78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4日,被告以他大姐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又以微信冻结、银行卡冻结为由骗取借款,共计借款87800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借款,故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乐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滕乐园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姚丙甫为其出具的借条原件两张。
被告辩称
被告姚丙甫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起,被告姚丙甫多次向原告滕乐园借款,原告滕乐园陆续给付被告姚丙甫借款共计87800元。被告姚丙甫于2021年1月31日向原告滕乐园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滕乐园3万5千元整姚丙甫2021年1月31日16638550189”,又于2021年3月9日向原告滕乐园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滕乐园52800元整姚丙甫2021年3月9日16638550189”。后原告滕乐园多次向被告姚丙甫催要借款,被告姚丙甫一直未偿还,故形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乐园与被告姚丙甫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滕乐园要求被告姚丙甫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滕乐园放弃要求被告姚丙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姚丙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滕乐园借款8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由被告姚丙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