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相连,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陈先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相连于2021年4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77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执行费:125.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先义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清偿债务,现已依法限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陈先义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贵F×××××(长安牌)车辆信息,因车辆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先义现下落不明,已移送协助查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先义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13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