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元年,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何健峰,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告:马国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元年与被告何健峰、马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元年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孔元年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孔元年至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