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张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王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与被告王立娟、张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娟、张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拖欠的饲料款1135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树祥与被告张艳梅系夫妻关系,与王立娟系父女关系,二人共同从事养殖业,2016年8月17日经结算欠原告饲料款11350元,王树祥于2016年9月去世,现有合法继承人张艳梅、王立娟二人,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立娟、张艳梅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树祥与张艳梅系夫妻关系,王立娟系王树祥女儿。2016年8月17日,王树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王树祥,2016年8月17日,貉粒,数量68,单价167,金额11350元,王树祥。2016年9月3日,王树祥因疾病死亡。王树祥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胡家坨营业所存有存款人民币32206.48元。2016年11月4日,张艳梅以王立娟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王树祥遗留的银行存款。2016年11月10日,本院出具(2016)冀0225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王立娟自愿放弃应继承被继承人王树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胡家坨营业所遗留的银行存款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张艳梅继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胡家坨营业所户名为王树祥、账号为13×××17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6.48元归原告张艳梅所有。2021年5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拖欠的饲料款1135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艳梅、王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王树祥因从原告处购买饲料而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350元未还事实清楚,被告张艳梅继承王树祥的遗产数额超过了王树祥依法应当继承的债务数额,故对王树祥所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1350元应当依法由被告张艳梅清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立娟继承了王树祥的遗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立娟给付货款人民币1135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艳梅、王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张艳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红货款人民币11350元。
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艳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