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周要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原如霞申请执行周要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如霞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存款以2832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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