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周要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原如霞申请执行周要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如霞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周要须名下存款以2832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