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丕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喻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丕义与被告喻朝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丕义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丕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丕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原告王丕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