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双河村。 被告:陈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池塘村。
审理经过
原告罗俊与被告陈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罗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俊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元,依法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罗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继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