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一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斌,铜陵市枞阳县钱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保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一中与被告刘保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一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保友自行拆除围栏,退还侵占原告墙外1.5米护坡,恢复原状,不得妨碍原告墙体保护和排水;2.案件受理费由刘保友负担。事实和理由:刘一中与刘保友均系枞阳县金社镇桃山村竹元组村民。双方世代居住此地,二人房屋均坐东朝西,刘保友居上坡位置,刘一中居下坡位置。刘一中房屋始建于解放初,1993年重修时,北边围墙外边沿留有1.5米碎石黄土护坡,用以保护墙体基础和日后维修搭建脚手架。刘一中围墙护坡北边是生产队的竹园,刘保友侵占集体竹园土地,在刘一中围墙护坡外加盖了厕所。刘保友厕所距离自己家大约200米,距离刘一中房屋不到3米,而且刘保友对粪缸不加盖,因此,刘一中家门口一年四季臭气难闻,每到夏天滋生大量的蚊蝇;另外,刘保友厕所位于刘一中水井上坡位置,对刘一中饮用水也存在污染。刘一中多次找刘保友协商,要求以土地置换挪厕所的位置,但刘保友始终不肯,从此二家纠纷不断。2019年3月,桃山村新农村建设落实改水改厕政策,刘保友的厕所因破烂不堪违反政策而被拆除,然而,同年10月,“美丽乡村”项目验收后,刘保友将刘一中墙外的排水沟移到刘一中墙根边,扩大面积并升高地基后,又重建了厕所,而且在厕所旁边建了露天粪池,并用栅栏将厕所围起来填土种菜。刘一中多次请求村委会阻止、调解,但均无结果。为此,二家又起纠纷。2019年12月6日,刘保友之妻王小英将刘一中的父亲打伤住院,警方介入调解未果。综上所述,刘保友侵占刘一中墙外1.5米护坡,将刘一中墙外的排水沟移到刘一中墙根边,致使刘一中墙体长期受污水侵蚀浸泡和山洪直接冲刷,天长日久会导致墙体倾斜坍塌,且给刘一中今后粉刷维修墙体造成不便,妨碍了刘一中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刘一中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保友辩称,一、刘一中请求“判令刘保友自行拆除围栏,退还侵占原告墙外1.5米护坡,恢复原状,不得妨碍原告墙体保护和排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1.菜地围栏系桃山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时统一设立,并非刘保友设立,目的是美化村容,对刘一中并无妨碍,且如果刘一中认为必须要拆,应该以桃山村委会为被告另案起诉。2.刘保友并未侵占刘一中墙外的1.5米护坡,中间水沟一直保持原状,自刘一中于1993年重修围墙至今已长达18年,已形成历史现状,一直排水畅通,刘一中自称墙体长期受污水侵蚀和山洪直接冲刷无事实根据。3.刘一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围墙外的1.5米护坡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该中间排水沟应当认定为公共部分,既不是刘一中的也不是刘保友的。从现场勘察情况看,刘一中要求刘保友退还1.5米,如果法院支持,势必要将排水沟完全填平,这不是排水,是堵水,与民法典关于解决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悖,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4.由于新农村建设后,刘保友的户外厕所仅仅用于堆放柴木等杂物,不构成环境污染。5.化粪池包括刘一中在内,全庄村民家家都有,并且刘保友化粪池长期覆盖,并非露天。6.刘保友目前并未在涉案菜地种菜,农村家家户户宅前屋后种花种菜随处可见,因此,刘保友即便种菜也并不违法。综上所述,刘保友没有实施妨碍行为,无妨碍可排,刘一中墙外的排水沟属于公共部分,刘一中如果认为刘保友侵占其土地,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而土地权属的确认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相邻关系的审理,在农村无非是通风、采光、通行、排水,本案均不涉及,因此,刘一中是滥用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一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一中与刘保友均系枞阳县金社镇桃山村竹元组村民,双方居住相邻,二人房屋均坐东朝西,刘保友居上坡位置,刘一中居下坡位置。1993年,刘一中经政府批准在原基上改建楼房、搭建了围墙,并根据生活需要筑水井一口。2009年,刘一中雇佣案外人吴礼果(刘一中系吴礼果姐夫)、刘龙飞装修房屋、粉刷外墙和围墙。2021年4月20日,刘一中诉诸本院,要求刘保友自行拆除围栏,退还侵占原告墙外的1.5米护坡,恢复原状,不得妨碍刘一中墙体保护和排水,因而成讼。 另查明,一、刘保友在刘一中墙外的厕所并未做厕所使用,而是堆放柴木,化粪池也已加盖。二、开庭前,本案承办人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刘一中围墙外有一排水沟,该排水沟对刘一中墙体并无妨碍。 上述事实,有刘一中、刘保友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枞阳县金社镇人民政府金政[2021]18号信访事项行政答复意见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一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关于围栏,刘保友辩称系桃山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时统一设置,并非刘保友设置,刘一中没有举证证明该围栏系刘保友设置,故对刘一中要求刘保友自行拆除围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排水沟,虽然刘一中和刘保友对涉案围墙建设时间有不同意见,但即便按刘一中所说系2009年所建,也已长达十几年,已经形成历史现状,该排水沟排水通畅,结合现场勘察,该排水沟对刘一中围墙并无妨碍。关于刘一中主张围墙外的1.5米护坡,要求刘保友退还、恢复原状,但刘一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围墙外的1.5米护坡的土地使用权属其所有,况且恢复1.5米护坡,势必影响排水沟排水,故对刘一中要求刘保友退还围墙外的1.5米护坡、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厕所、化粪池,刘保友在刘一中围墙外的厕所用于堆放柴木,并未做厕所使用,而化粪池也已加盖,且厕所、化粪池不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故厕所、化粪池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对刘一中要求“判令刘保友自行拆除围栏,退还侵占原告墙外1.5米护坡,恢复原状,不得妨碍原告墙体保护和排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一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一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郁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