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轶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海悦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L3-B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661876798。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轶群与被告石家庄海悦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轶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轶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