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某,女,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中旬,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购买冰柜,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额度三万元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被告承诺购买完冰柜就将信用卡归还,并将信用卡透支的借款尽快偿还。当天原告就向被告催要自己的信用卡,被告承诺月底就将信用卡归还。可短短的十天内,被告就将原告的信用卡额度刷光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可被告一直推托,不予归还原告的信用卡且不偿还透支的借款。2018年9月10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半年后,被告将额度透支完的信用卡归还给原告,原告四处筹借资金将信用卡偿还并注销。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上述30000元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时至今日仍然分文未还。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武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透支原告农行信用卡30000元并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的事实。2、2021年5月19日武某、王某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       王某缺席未质证。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借条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是:2018年8月中旬,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购买冰柜,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额度三万元的信用卡借给被告,被告透支30000元。2018年9月10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武某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未按借条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被告王某已向原告还款400元,故现王某应向原告支付借款29600元。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偿还武某借款本金2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滕建辉 书记员    王琼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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