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846783301K。

负责人:吴良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培、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叶灵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执行人叶灵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灵芝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4853.08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6月8日)及后续利息、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叶灵芝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灵芝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叶灵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灵芝无公积金、保险产品、证券及房产、机动车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叶灵芝有少量存款,遂冻结(因金额太小,未划拨)。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也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叶灵芝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因被执行人叶灵芝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灵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24执12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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