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被执行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彦军与被执行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米劳人仲字(2019)第3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170.1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字(2019)第312-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2,403.14元(其中案款22,170.14元、执行费23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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