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高宪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区茨榆坨镇。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01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宪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2018年1月18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9年5月29日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宪丰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1年3月,获得表扬3次、考核分229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宪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