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东,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女孩马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康乐县胭脂镇某地宅院一处,小轿车三辆,出租车一辆;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金9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1月她与被告经人介绍,家庭包办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出生长子马某甲,****年**月**日出生长女马某某,****年**月**日出生次子马某乙。婚初感情尚好。自2017年原被告到拉萨做生意期间,被告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为了多年的感情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她一再忍让,被告却不知悔改,狠心将她抛弃。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马某辩称:他和原告婚后感情尚好,他和原告一起到拉萨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所诉不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家庭包办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出生长子马某甲,****年**月**日出生长女马某某,****年**月**日出生次子马某乙。婚后家庭共同出资在康乐老家修建宅院一处,购买轿车两辆。没有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21年1月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21年1月15日原告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没有过大之矛盾发生,夫妻感情尚好。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寿义 人民陪审员 马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