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方方,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罗小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方方与被执行人罗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小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方方借款3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常方方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罗小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罗小伟仅履行501元,尚有37499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6月12日、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罗小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罗小伟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鲁1728执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罗小伟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501元。案件款已领取。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小伟名下有轻骑·铃木牌车牌号码为皖S×××××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常方方不申请对此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鲁1728执12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罗小伟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常方方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方方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常方方,申请执行人常方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常方方尚有债权37499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7499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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