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海盐县武原石黛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十一排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3JY41F。

经营者:胡中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永福村胡家塔*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邢世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盐县武原石黛建材商行为与被告邢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6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胡文涛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胡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原告开具销售单二份,客户名称为本案被告,销售货物为威尔斯瓷砖等材料,总金额为7737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经营者胡中良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被告表示货送到后由方志点数签字。之后,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由被告指定人员方志签收了货物。2019年12月19日,原告又开具销售单一份,退回瓷砖款价值598元。故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货物总价值为7139元。就上述货物,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500元,备注瓷砖定金。余款5639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单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就被告指示方志签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购买货物后,应及时按约支付货款。现,其拖欠不付,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5639元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邢世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武原石黛建材商行货款人民币563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世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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