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经查:2021年5月1日9时,朱某某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崔家峪镇南垛庄村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先后对行的许某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车载原告许某某)及徐卫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相撞,同时导致鲁Q360DC号小型客车失控后与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许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朱某某所驾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沂水中心医院治疗5天,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在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31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许孝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388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许孝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沂水支行*******************账号内;
二、本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