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男,藏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杨盛元,男,藏族,住天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与被执行人杨盛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盛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盛元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的借款6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945元,但被执行人杨盛元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盛元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盛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盛元的银行存款账户,并于2020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杨盛元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杨盛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多杰才让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