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和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清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段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品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生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段宗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笃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周杰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陈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周国伟,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和仁、周清仁、段宗海、周品仁、周国明、周生仁、段宗智、周笃仁、周杰仁、陈川与被执行人周国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周国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和仁、周清仁、段宗海、周品仁、周国明、周生仁、段宗智、周笃仁、周杰仁、陈川制种款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国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和仁、周清仁、段宗海、周品仁、周国明、周生仁、段宗智、周笃仁、周杰仁、陈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8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20日、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本院经多次查找,于2021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周国伟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提供。
请求情况
5.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5462.5元,执行费582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