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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佟家屯。

负责人:刘金印。

审理经过 马维刚诉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佟家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维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佟家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维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马维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马维刚负担,返还马维刚2,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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