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主要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明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71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16801.11元。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发出传票。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9日共6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市场监管局反馈,被执行人孙明亮名下有公司,经现场调查取证,该公司现已不在原登记地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村委会、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线下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甲军 审判员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玉玺